雲林縣立東仁國中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
109年8月28日期初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
(一)108年6月17日臺教資(四)第1080060697函修訂。
(二)109年4月1日雲林縣政府教輔二字第1090516940號函。
二、規範要旨
(一)避免學生使用手機等電子相關器材而使學習分心。
(二)減少學生之間相互比較炫耀心態影響學習。
(三)避免學生遭受到不必要電磁波傷害身體。
(四)減少學生損傷視力與聽力的因子。
(五)提供特殊需求學生之合理使用規範。
三、規範要項
(一)行動載具:
1.定義: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包含可上網之mp3、mp4、數位相機、電動玩具、…等視聽娛樂電子器材)。
2.使用規定:以上器材一律禁止攜帶至學校,若有特殊情形需向教師報備,經學務處同意後方可攜帶至學校。
(二)本校禁止學生攜帶行動載具及視聽娛樂電子器材到校,若因特殊情形有攜帶行動載具之必要者,請家長先向導師申請並填寫申請書(申請書如附件),同意學生遵守上課期間(進入校園後)不得使用行動載具,放學才能開機使用為原則。違者依違反校園安寧、擾亂上課秩序處理,手機並由老師或學校暫時代管。上課期間家長若有急事要聯絡學生,請打05-6312888#104代為連絡轉達。
(三)學務處印製『行動載具使用申請書』,有需要使用手機之同學,均需填寫申請書。
四、違規處置
(一)第一次違規:行動載具由學務處暫時保管,當天放學歸還學生並通知家長。
(二)第二次違規:行動載具由學務處暫時保管,由家長或監護人領回並記警告乙次。
(三)第三次違規:行動載具由學務處暫時保管,由家長或監護人領回,並取消申請資格,不得再攜帶並記警告兩次。
(四)其他相關行為依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辦法第11條第10款及第12條第10款辦理。
五、本規範經校務會議決議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