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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教師涉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事由,經輔導改善認定有成效而轉任他校者,原任教學校應將認定輔導改善有成效時間點通知新任教學校。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4月27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00048449號函。

二、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以下簡稱專審會辦法)辦理。

三、查解聘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略以,前項第一款涉及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者,指教師無輔導改善之可能,其情形如下:...二、因本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之事由,曾經學校或專審會輔導,認輔導改善有成效後,經校事會議認定三年內再犯。」,及專審會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略以,前項第一款無輔導改善之可能,其情形如下:...二、因本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之事由,曾經學校或專審會輔導,認輔導改善有成效後,經專審會認定三年內再犯。

四、前開「認定輔導改善有成效」時間點,前經國教署109年10月15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90125107號函(諒達)敘明「曾經學校或專審會輔導,認輔導改善有成效後,將處理(輔導)結果通知當事人之次日起生效」之時間點。

五、倘經學校或專審會輔導,認輔導改善有成效之教師透過教師介聘或教師甄選轉任他校,倘再涉有前開規定情形,經校事會議或專審會調查認定三年內再犯者,依規定屬無輔導改善之可能,將依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解聘或不續聘。為避免是類教師,轉任他校而未進行列管,原任教學校應於教師介聘或教師甄選轉任他校1個月內,將「認定輔導改善有成效」時間點以密件通知新任教學校,俾據以管控是類教師倘有再犯時是否屬於前開辦法所定「三年內再犯」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