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110年3月8日院授人給字第1104000067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代理出缺或停職職務者,自實際代理之日起,得支給被代理職務所支月俸及公費(俸給)總額扣除本職所支月俸及公費(俸給)總額之數額。
三、非屬前開代理情形者,經核派連續代理10個工作日以上,自實際代理之日起,除按本職標準支給俸額外,得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按本職或代理職務標準擇一支給公費(加給)。
四、行政院77年7月30日台77人政肆字第18575號函、79年7月3日台79人政肆字第25544號函及84年10月7日台84人政給字第36408號函均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