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退職政務人員所領取之公保一次養老給付自民國110年起因優惠存款利率年息為零而不得辦理優存,自110年1月1日以後退職之政務人員請領公保養老給付辦理申請或放棄優惠存款案件時,應報送事宜。


一、依據雲林縣政府110222日府人給二字第1103106454號函辦理

二、本案所涉相關法令如下:

()查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20條第7項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32條規定,政務人員於退職時請領公保一次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且依常務人員退休(職、伍)法令請領退休(職、伍)金者,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利率,按其支領退休(職、伍)金之種類辦理。

()次查退撫條例第20條第8項規定,106811日以後退職之政務人員,如無支領退職酬勞金或常務人員退休(職、伍)金,且僅具退撫新制實施前之公保年資者,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惠存款自10771日起至1091231日止,優惠存款利率之年息為9%。自11011日起,其優惠存款利率之年息為零。

()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16條第2項第1款規定略以,保險年資每滿1年,一次養老給付給與1.2個月,最高以給付42個月為限;但辦理優存者,最高以36個月為限。同法施行細則第55條第2項規定略以,公保法第16條第2項第1款但書所定一次養老給付得依規定辦理優存者,其切結拋棄該項權利並經權責機關核准後,得依公保法第16條規定,請領至最高給付上限42個月。

()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以下簡稱優存辦法)5條第1項規定,優惠存款利率為零或依各年度所得替代率,調降每月退休所得,致優惠存款利息扣減至零時,養老給付不得辦理優惠存款。同辦法第19條規定,退職政務人員一次退職酬勞金與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比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案經審酌前開退撫條例第20條第2項、第8項及優存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自11011日以後退職之政務人員,其所領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存利率年息為零,養老給付不得辦理優惠存款;從而,旨揭「政務人員請領公保養老給付辦理申請或放棄優惠存款案件」,依上開規定優存利率年息為零者,原則上自無須再由本部審定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情形,例外有涉及優存權利之審認時,再報送本部辦理,並依退撫條例第20條第7項及第8項之適用情形,說明如下:

()適用退撫條例第20條第7項規定者,由政務人員最後服務機關按政務人員所領常務人員退休(職、伍)金種類及得否辦理優惠存款情形,辦理如下:

1、屬支領月退休金人員且其每月退休所得無最低保障金額或人道關懷條款適用者:是類人員因不涉及優惠存款之審定,無須送本部審定「請領公保養老給付辦理申請或放棄優惠存款案件」,爰請政務人員最後服務機關檢具當事人現金給付請領書及政務人員退職證明

書(格式可於本部全球資訊網服務園地項下之常用表格下載專區逕行下載),並於函內敘明「該員依退撫條例第20條第7項規定,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公保年資所領養老給付金額,自退職日起優惠存款利率為零」之文字,逕自函送公保部核辦其公保養老給付,並副知

本部。

2、屬支領一次退休金人員、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及支領月退休金人員且有最低保障金額或人道關懷條款適用者:考量是類人員仍涉及優惠存款之審定,爰仍應填具「政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辦理或放棄優惠存款申請書」(以下簡稱政務優存申請書)並檢具相關任職證

明文件及免職錄令,由政務人員最後服務機關報送本部審定「請領公保養老給付辦理申請或放棄優惠存款案件」後,再由公保部依據審定函之副本,核發當事人公保養老給付。

()適用退撫條例第20條第8項規定者,因不涉及優惠存款之審定,原則上無須送本部審定「請領公保養老給付辦理申請或放棄優惠存款案件」;惟考量嗣後是類人員如領有常務人員退休(職、伍)金,致應改適用退撫條例第20條第7項,而有恢復辦理優惠存款之可能性,因未符前述公保法所定得申請高於36個月以上之養老給付之條件,爰請政務人員最後服務機關檢視其公保年資得請領之養老給付月數後,依下列說明辦理:

1、是類人員因不涉及優惠存款之審定,無須送本部審定「請領公保養老給付辦理申請或放棄優惠存款案件」,爰請政務人員最後服務機關檢具當事人現金給付請領書及政務人員退職證明書,並於函內敘明「該員依退撫條例第20條第8項規定,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公保年資所領養老給付金額,自退職日起優惠存款利率為零」之文字,逕自函送公保部核辦其公保養老給付,並副知本部。另考量是類人員請領養老給付時雖不涉及優惠存款之審定,惟嗣後有恢復辦理優惠存款之可能性,爰基於公保法第16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55條規定之立法意旨,並基於全體被保險人權益之衡平性,其所具公保年資得請領養老給付月數高於36個月者,如未提供經本部審認永無辦理優存權利證明文件之政務人員,公保部僅得核付36個月之養老給付。

2、是類人員所具公保年資得請領養老給付月數如高於36個月者,經提供切結拋棄優存權利證明文件並由政務人員最後服務機關報請本部審認後,公保部始得依規定核付高於36個月以上之養老給付。

()至如適用退撫條例第20條第8項規定者,嗣後因領有常務人員退休(職、伍)金,致應改適用退撫條例第20條第7項,且其請領養老給付時未切結拋棄優惠存款權利之人員:先由其常務職務之退休機關確認當事人所領常務人員退休(職、伍)金種類及得否辦理優惠存款情形,如係:(1)支領一次退休金者(2)兼領月退休金者(3)支領月退休金人員且有最低保障金額或人道關懷條款適用者;因上開情形涉及影響當事人優惠存款權益,基於事實狀態之變更,應由其常務職務之退休機關,通知其政務職務最後服務機關,請該機關檢具政務優存申請書、相關任職證明文件及免職錄令報部重行審定其優存權利。

、至於依退撫條例第10條規定請領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係於申請退職酬勞金案件時請領公保養老給付辦理申請或拋棄優惠存款,爰無須再於本案另為規定報送處理原則;又第一類政務人員於退職同日辦理退休者,請依其原任職務適()用之退休(職、伍)法令規定辦理請領養老給付及辦理優惠存款事宜,附為敘明。

、另為期各機關於執行旨揭事項有明確之準據,茲檢附「11011日以後退職之政務人員『請領公保養老給付辦理申請或放棄優惠存款案件』報送流程圖」及適用退撫條例第20條第8項者拋棄優存權利切結書,俾利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