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7月26日總處培字第11000261421號函轉教育部110年7月23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092392號函辦理。
二、配合疫情警戒降級,公私立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短期補習班等各類教育機構自110年7月27日起至110年8月9日有條件開放並加強防疫管制措施,合先敘明。
三、旨揭期間,家長如有親自照顧學童之需求,得申請不支薪防疫照顧假,說明如下:
(一)家長如有親自照顧「12歲以下(意即未滿13歲)之學童」,或「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需求者,家長其中一人得申請不支薪「防疫照顧假」。
(二)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三)除申請不支薪防疫照顧假外,亦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
(四)各機關對所屬人員依前開規定所申請之各項假別,均應予准假,且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